肿瘤切除手术失败致患者终身瘫痪 医院赔偿近百万
昆明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就医经过】2013年10月17日,患者朱某因“双下肢麻木4月有余,加重伴行走不稳2月有余”入住昆明某三甲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胸10椎管内髓内占位病变性质待查。2013年10月29日,医院安排了胸9-10椎管内髓内占位病变切除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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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经过】
2013年10月17日,患者朱某因“双下肢麻木4月有余,加重伴行走不稳2月有余”入住昆明某三甲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胸10椎管内髓内占位病变性质待查。2013年10月29日,医院安排了胸9-10椎管内髓内占位病变切除术。手术于早上九点开始,至中午十二时医生告知家属病变不像瘤,像血管畸形,无需再做胸9-10椎管内髓内占位病变切除术,等伤口好后再做血管造影(介入手术),下午17时左右医生把不省人事的朱某推出手术室。术后朱某开始腹胀,紧接着大便不通、小便失禁,下半身失去知觉。2013年11月5日经北京专家会诊后又行椎管减压手术,效果甚微。2015年再次到北京行修复手术,肿瘤已取出,但损伤的神经则永远无法恢复。至今,朱某截瘫,终身坐轮椅上行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肿瘤手术失败惨遭不幸 决定维权】
朱某不惑之年,本该儿女同堂,共享天伦之乐,奈何肿瘤术后半身瘫痪,只能卧病在床,丧失了劳动力。朱某家中尚有四子女,正在读书,家庭顶梁柱的倒下,让这四个孩子无法像其他孩子一样享受无忧无虑的校园时光,只能一边关心父亲的病情,一边操心生活来源惶惶度日。巨额的医药费、就医交通费、生活费,犹如一只巨兽时刻准备着侵吞这个小小的六口之家,患者在病痛与费用的双重压力下找到了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
在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以及对朱某的病历资料认真研究,律师认为医院对朱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如下问题:诊断不充分情况下盲目手术,手术未能取出肿瘤,还导致了脊髓神经损伤,损伤后不及时医疗处理,厌恶治疗,导致不可逆的损害。故决定接受朱某的委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过程中,经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
经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临床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昆明某附属医院为被鉴定人患者朱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过错为2013年10月29日予行胸9-11椎管探查减压术,术后第二天出现双下肢肌力减弱(左下肢肌力2级,右下肢肌力3级)并逐渐加重,已考虑术后脊髓肿胀,未引起足够重视,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缓解术后脊髓肿胀引起的脊髓压迫存在一定延误。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另鉴定:朱某需后期医疗费评估为人民币壹万元(10000);二级护理依赖(终身);伤残级别属于一(壹)级伤残。
【法院判决医院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医疗科学属于生命科学领域,具有相当复杂性并同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故对于一起医疗纠纷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构成医疗损害,尚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作出鉴定。一审依据鉴定及其他证据,昆明市五华区法院,案号为(2016)云0102民初4452号,判决:1、昆明某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朱某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56536.24元。2、由被告昆明某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及鉴定费8600元。
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医院赔偿87万余元,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评析】
肿瘤手术的目的是切除病灶阻断肿瘤继续生长,现实中会发生肿瘤病灶无法切除,肿瘤切除不完而复发,或者损害相邻器官或者组织等不同的术后后果,是并发症还是医疗侵权,都有可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面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是确定医院的侵权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承担最有力的证据。患者在受到医疗损害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医疗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相关证据的搜集固定,才能及时有效的挽回损失。该案中,在律师的帮助下,患者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其中这笔赔偿中包括了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患者两个未成孩子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维权的成功让整个家庭有了生活保障。
医疗纠纷,不仅仅只是患者小家的问题,更是一个大的社会问题,医患矛盾的平稳的解决才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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