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痛患者就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赔偿30万元
昆明医疗民事纠纷-胸痛患者就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赔偿30万元。【案情介绍 】2018年12月30日,魏某因胸痛,被家属就近送到昆明某医院就医。凌晨1点33分到达医院,医生给予魏某做心电图检查,并建议转院治疗,开了药,因药房人员不在岗,延误取药用药。然而,不幸的悲剧还是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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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
2018年12月30日,魏某因胸痛,被家属就近送到昆明某医院就医。凌晨1点33分到达医院,医生给予魏某做心电图检查,并建议转院治疗,开了药,因药房人员不在岗,延误取药用药。然而,不幸的悲剧还是发生了,魏某凌晨1点50分突然出现呼吸、心脏骤停,紧接着意识消失,经抢救无效死亡。
魏某不到六十岁,安享晚年的好日子才刚开始,如今却因疾病撒手人寰。让妻子和成年子女无法承受这样的打击。家属认为医院并没有及时实施抢救治疗存在延误,遂咨询专业医疗律师介入维护权利,经建议并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患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遗体解剖),鉴定结果:患者死亡的原因是急性冠脉综合征所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其患有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对死亡有一定辅助因素。
【律师分析】
律师分析认为:冠脉综合症治疗及时性很重要,患者胸痛到医院就诊,医院存在诊断延误和治疗延误情况,因此导致患者死亡,具有诉讼价值。
私下协商沟通,医院认为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患者死亡是急性冠脉综合征所导致的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还有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拒绝商谈赔偿事宜,若有异议建议走相关司法程序。
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涉事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50余万元。
诉讼后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
1.被告在为患者魏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①当患者魏某于2018年12月30日01:33分心电图提示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可能)时,对其处置不及时,口服药处方开具后未即刻督促执行(阿司匹林肠溶片、硫酸氢氯吡格雷片); ②患者魏某2018年12月30日02:13分发生心室纤颤时,昆明某医院未予电除颤。2.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供的病历资料及尸体解剖司法鉴定意见书:患者魏某死因系急性冠脉综合征所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其患有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对死亡有一定辅助因素。3.医疗行为与死亡之间构成次要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赔偿50余万元,经过了一审法院审理,被告辩称没有责任,不认可鉴定书。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1万余元。判决后被告医院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由上诉人昆明某医院于2020年11月18日以前向被上诉人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8.5万元。
医疗纠纷提示:
1.封存复印病历:因病历时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故发生医疗不良损害事件导致患者死亡或者残疾的,建议在发生后果后第一时间向医院医务部/医务科申请封存病历,病历封存可以是原件/复印件,建议患者一方可要求医院做好封存记录,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
2.遗体解剖:患者死亡后,医院通常会出具临床死因,若患者一方认为该死因有问题或者不认可该死因,则建议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遗体解剖,以查明客观死因。
很多家属不太理解,并且不愿意遗体解剖,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这缺乏科学性。
3.医疗纠纷具有较强专业性,涉及医疗学科和法律专业,建议发生不良损害后果之后封存复印之后,或者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医疗纠纷律师,避免走上弯路,发生维护权利不能或者维护权利障碍。
【健康提示】
胸痛应当足够重视,第一时间到就近医院就诊。
胸痛是一种常见而又能危及生命的病症,造成胸痛的原因复杂多样,包括急性冠脉综合征(ACS)、主动脉夹层、肺栓塞(PE)、气胸、心包炎、心包填塞和食管破裂等,其中ACS在这些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中所占比例最高,心肌梗死(AMI)的误诊率在3%~5%,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的发病率约0.5~1/10万人,如果误诊其死亡率超过90%。PE的发病率大约70/10万人,自发性气胸发病率2.5~18/10万人,食管破裂发病率是12.5/10万人。2009年,北京急性胸痛注册研究,共入选5666例患者,结果显示胸痛患者占急诊就诊患者的4%,其中ACS占27.4%,主动脉夹层占0.1%,PE占0.2%。如何快速、准确诊断和鉴别ACS及其他致死性胸痛的病因,成为急诊处理的难点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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