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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官司律师告诉您在医疗纠纷中尸检的重要性
来源:www.yncyls.com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2日

谁都有可能成为患者,患者与医方谁都不愿发生医疗纠纷。但现实情况是,谁都无法杜绝。如果很不幸发生了就医无效导致死亡的结果,如果家属对医疗行为有争议,那么尸检就显得尤为重要。但事实上,很多人出于传统习俗和观念的影响,往往又拒绝尸检。那么在后续诉讼维权过程中,就有可能处于被动。今天昆明专业医疗官司律师就给大家讲讲医疗纠纷中尸检的重要性。


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给的死亡诊断实际上为临床诊断,但是鉴定机构要的死亡原因为病理诊断,要获得死亡患者的病理诊断,就只有行尸体解剖。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诉到法院之后,都会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明确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则明确过错参与度是多少。医疗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患者死亡的,首先要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之后再来评判医疗行为与死亡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见具体的死亡原因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法律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医疗官司律师告诉您在医疗纠纷中尸检的重要性

二、具体措施

1.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患方无论对医疗行为是否有异议,都不允许自行处理尸体,均要移送至太平间或者殡仪馆保存。

2.患者死亡后,患方对死因有异议的,找医院的医疗纠纷管理部门(医务处、投诉管理科)等部门提出异议,一般情况医院医疗纠纷管理部门会告知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医疗机构必须要告知患方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

3.达成行尸检的意见后,开始联系司法鉴定中心,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鉴定中心都具备尸体解剖资质。

4.尸检的费用较为昂贵,法律虽然规定由提出争议的一方先行垫付,但是可以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经过协商,部分医疗机构会先行垫付费用。

5.按照规定,尸检应在死亡后48小时提出,如果具备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到7天。


三、尸检的重要性

尸检最主要的目的是查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有助于鉴定机构在医疗过错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分析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目前在鉴定中如果患者死亡未行尸体解剖的,鉴定中很有可能得出的结论是:因未行尸体解剖,无法得出客观结论。当鉴定机构出具这样一个鉴定结论之后,如果是患方原因导致未行尸体解剖,法院的判决结果就对患者不利,如果是由于医疗机构的原因导致的,法院一般情况会推定医院承担责任。

因此,尸体解剖的时间与医患双方协商的时间是一致的。如果医患双方能够通过协商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就没有必要进行尸体解剖。千万不要因为长时间的协商错过了尸体解剖所要求的两天或者7天(尸体冷冻),万一协商不成,而时间上又错过了尸体解剖,患方将陷入两难局面。

建议:协商过程中,患方一定要请求医院启动医院太平间的尸体冷冻设备,将协商的时间从两天延展至7天(大医院的太平间一般都有冷冻设备,如果小型医院太平间没有冷冻设备,一定要联系最近的殡仪馆。


以上就是昆明专业医疗官司律师给大家分享的关于医疗纠纷中尸检的重要性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医疗纠纷是患者与医者共同的痛,唯有依法处理好其中矛盾,才能让患者不吃亏,不伤心,让医者更安心,不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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