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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未告知其中风险属于是否属于医疗过失?看医疗纠纷律师怎么说。昆明医疗纠纷律师提到,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时,会有一定风险的,而医务人没应该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庭相应的风险,让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一定的心理准备,那么未告知风险是不是属于医疗过失?昆明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未告知风险属于医疗过失吗?医疗纠纷律师介绍道,根据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如果做手术的,要告知其风险,如果不告知风险的,造成患者损害的,属于医疗过错,而不是过失。医疗纠纷律师还介绍道,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提到,【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疗纠纷律师介绍,其中,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纠纷律师了解到,还有第一千二百二十条也提到,【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那么医疗纠纷律师上面说的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呢?医疗纠纷律师介绍,第一种情况是技术过失,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医疗纠纷律师介绍的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医疗纠纷律师这里提到的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危害结果发生。
医疗纠纷律师要介绍的第三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医疗纠纷律师看来,这种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及技术水平,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者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此外,昆明医疗纠纷律师所还介绍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如果没有告知风险造成损害的,属于医疗过错,而不是过失。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我们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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