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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医疗纠纷不建议积极维权?医疗事故纠纷律师所总结常见几种
来源:www.yncyls.com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1日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在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遇到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积极维权,但根据经验,有的情况下却不建议积极维权,在经济和时间上反而会亏损更多,哪些医疗纠纷不建议维权呢?
1、损害后果不明显的医疗纠纷。
很多医疗纠纷医院过错明显,例如打错针、发错药,例如出错检验或检查报告,还例如病历存在瑕疵,某某瘤写成某某癌,这些都是诊疗规范、病历书写规范上不允许的过错,但是,这些过错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导致损害后果,那患者也就失去了主张医疗机构赔偿的前提。
安宁医疗纠纷律师所经常遇到这样的咨询,门诊医生将其他病人的检查报告当成自己的报告,诊断了某病,并开了药,回家发现后觉得非常不可思议,且不说吃了药有什么副作用,因为被诊断某病就吓得不轻,于是主张医院赔偿。
这种情况有赔偿吗?如果药还没吃,那是没什么赔偿的,除了药费,因为受到惊吓在法律上一般是没有赔偿的;如果药吃了,没有产生副作用,那除了退药也没有赔偿;如果药吃了产生副作用,处理副作用产生的相关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可以主张赔偿,其他就没有了。如果就因为医院存在无法理解的过错,就主张医院赔偿,虽然舆情上可以获得支持,但是法律上并不会获得支持,这是大众对侵权责任法律理解出现偏差的原因,安宁医疗纠纷律师所不建议积极维权,很可能维权行为经济上来说反而会亏损。
2、无过错或过错与损害后果不构成因果关系的医疗纠纷。
有损害后果的,还需要医疗机构有过错,且损害与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很多患者或家属对于意料之外的病情变化都会认为是医疗机构的过错所导致,是不是存在过错或损害后果是不是过错导致的,如此问题就需要专门人士来甄别了,特别是有临床医学背景的律师,因为实践中,很多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不是医疗过错所导致,盲目维权,那就“冤枉”了医院,同时也耗费了没必要的时间精力。
3、法律上不属于医疗损害的医疗纠纷。
安宁医疗事故纠纷律师遇到过这一类纠纷主要是医美纠纷或口腔正畸医疗纠纷,其实不属于医疗损害是因为没有对患者的健康造成损害,没有引起器官的结构功能受损,例如整容并没有造成容貌受损,但是没有达到医美客户的预期,还例如正畸只起到部分效果,还存在一些牙齿不整齐的情况。
医疗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当过错导致损害时,医疗纠纷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当存在有过错、有损害、并且过错是导致损害的原因三个前提时,医疗机构才有赔偿责任。以上几种,其实很多是患方对法律的不理解而导致的纠纷,安宁医疗事故纠纷律师不建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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