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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院方承担医疗损害赔偿,昆明医疗律师所整理如下
来源:www.yncyls.com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6日
什么情况院方承担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可以直接认定医院方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昆明医疗律师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该法将“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该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医疗机构在所实施的医疗技术行为中,仅在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的情形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俗的讲就是有过错才有赔偿,无过错则无赔偿。将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立法中应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与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的原理相衔接。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具体到医疗损害赔偿,医疗侵权的构成要件则是患者的损害结果、违法的诊疗行为、上述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医疗技术上存在的“过错”。昆明医疗律师可以看出,两者都将过错作为构成侵权的必备要件。当上述构成要件齐备时,就可以确定侵权的成立,在此基础上再通过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由过错方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这一归责原则也可以从外一个角度保护医学的发展。很多医疗行为都会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如果我们不问过错,只看损害结果,或者过多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就会使得医疗机构的赔偿几率、赔偿数额大幅上升,从而影响医护人员的实施医疗行为的积极性和对医学的探索,进而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而确认医疗机构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则会避免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咨询昆明医疗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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