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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等级划分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情形
来源:www.yncyls.com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4日

医疗事故的发生,可以说是不幸中更为不幸的事,发生这种事情,大家都不开心,但是在这种时候也要为自己维权,医疗事故诉讼基本的就是要对医疗事故等级进行鉴定,今天云南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就给大家讲讲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以及常见的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情形。


一、医疗事故等级划分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o;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以上就是云南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给大家讲的关于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以及常见的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情形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出现医疗事故后,要理智对待,客观分析事故原因,要抱着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的态度去办理赔偿手续,要掌握好医疗事故三级戊等赔偿是如何的尺度标准。做到既要保护好自己,又要不违法、不违规,处理好医患关系,为创造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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