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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医疗纠纷律师讲解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对责任人的处罚
来源:www.yncyls.com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7日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中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医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医治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那么医疗纠纷赔偿对责任人处罚是什么呢?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据云南医疗纠纷律师了解,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较长不超过20年。云南医疗纠纷律师介绍,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
云南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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