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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专门打医疗纠纷的律师解答医疗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对此,云南医疗纠纷律师提到,首先,司法鉴定,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其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在很多官司或者遗嘱中我们会把司法鉴定的结果当成一个证据,但毕竟都是人在操作,在操作过程中难免不会出现一些失误或者过错,那么如果出现了医疗过错,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首先医疗纠纷律师先说相同点:一,都是一种证据;二,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三,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第四,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然后医疗纠纷律师再介绍他们的差异性。一是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
医疗纠纷律师介绍,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律师还介绍,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而司法鉴定主体特别是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司法局上级,经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
相信通过我们云南医疗纠纷律师上文的简单介绍,我们了解到由于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面一般都没有鉴定人员签字,所以无法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审问,这个时候这一重要的司法审查程序就根本无法进行了,所以我们在日常中还是要去正规的司法机构去做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每一份的报告书上都有鉴定人员的前面,可以配合出庭接受质证,方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我们医疗纠纷律师所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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