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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疗纠纷律师所解析医疗事故的调解条件都有哪些
来源:www.yncyls.com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0日
昆明医疗纠纷律师所解析医疗事故的调解条件都有哪些?昆明医疗纠纷律师知道,很多小伙伴都对医疗事故调解的条件是什么有疑惑,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相关知识,我们医疗纠纷律师所小编细心整理了以下有关“医疗事故调解的条件是什么”的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跟着我们医疗纠纷律师所小编一起看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纠纷律师提到,参加和解的患方要具备主体资格。参加和解的患方在法律上必须能够享有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患方必须直接与医院发生利害关系,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若医疗纠纷中涉及的病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昏迷病人,此时与医院和解的患方只能是病人的监护人,具体的监护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医疗纠纷律师还表示,若医疗纠纷中涉及的病人发生死亡的,则其继承人具有与医院和解的资格,此时参加和解的患方必须是按顺序的某一顺序的所有继承人具备主体资格的患方既可亲自参加和解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和解或与代理人一起参加和解。
医疗纠纷律师介绍,参加和解的医方要具备的条件:如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即院长参加调解,则代表医院的行为,其和解行为合法有效。如其他医院人员参加和解原则上应有医院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协议书上盖上医院公章。建议是医院领导会议上明确医疗纠纷的医院和解人和和解金额的权限,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医疗纠纷律师介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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