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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6日,正值农历正月初九。春节的余热还未散去,马先生却不得不急急赶赴云南玉溪某医院。几天前,马先生感觉腹痛、腹胀还伴有恶心、呕吐,到第四天,马先生感觉症状越发厉害,便赶紧上医院治疗。
在玉溪该医院住院检查治疗第十天,也就是2月25日,医院给马先生实施了阑尾切除术。随后的3月20日,马先生因病情严重,转院到昆明进行进一步治疗。在昆明某医院经6次住院治疗后于2016年10月28日5:10宣布临床死亡。
马先生事业成功,仅因腹痛腹胀入院,虽经旷日持久的治疗仍不幸死亡。这让马先生一家都十分痛心。马先生从第一次入院治疗直至死亡历经256天,那么这256天里,他经历了些什么呢?
【患者马先生入院治疗部份过程】
2016年2月16日,入院诊断:1、肠梗阻;2、原发性高血压;3、2型糖尿病。
2016年2月18日复查胸腹部CT提示:1、阑尾炎,阑尾粪石征像;2、不全性肠梗阻较前略有减轻征像;3、腹盆腔积液、右侧肝肾间隙包裹性形成;4、胆囊结石(1.0cm);
2016年2月24日诉腹痛、腹胀加重,伴阵发性绞痛;肛门未排气、排便,无恶心、呕吐,腹部张力高,全腹压痛明显,伴反跳痛。
2016年2月25日行剖腹探查,腹腔粘连松解,腹腔脓肿清除,小肠减压,阑尾切除术,腹腔冲洗引流术。
2016年3月17日行“腹腔粘连松解,小肠部分切除,端端吻合,空肠造瘘,腹腔冲洗引流,腹壁切口减张缝合术”。
2016年3月20日术后第三天,腹腔引出肠内容物样液,考虑早期肠漏,位置不明,连续高热,腹腔内压升高,感染重,再次联系患者及家属告知病情,转昆明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随后,患者马先生因“阑尾术后26天,肠瘘3天”转入被告昆明某医院住院治疗。
2016年10月28日5:10,在昆明某医院6次住院治疗后,宣布临床死亡。
该案的代理律师(晨昀律师事务所昆明医疗纠纷团队律师)认为:从患者的住院病历不难看出,患者入院后2天,就已经确诊是阑尾炎,玉溪院方却在诊断后第七天才实施阑尾切除手术,并在此后的治疗过程中,该院对患者进行了一系列错误治疗,院方对患者的死亡要负完全责任。
【经过诉讼,患者家属获百余万赔偿】
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8]LC鉴字第Y-026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经鉴定:玉溪市某医院为被鉴定人马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1.2016年2月18日CT提示阑尾炎、腹盆腔感染存在,血项异常,白细胞高达17.14*10^9/L,有发热表现,阑尾炎诊断存在漏诊,治疗上存在延误。2.入院后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2月23日给予持续灌肠治疗,感染进一步扩散,病情加重,处理不当。3.2016年2月25日手术无法一期关闭腹腔,术后一直放置凡士林纱布包裹肠管,未引起重视,病情进一步加重。医方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马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5月23日,法院判决由被告玉溪市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418759.5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案件评析】
该案承办律师 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团队 杨生顺主任律师、周成才律师
本案是一起因就诊医院误诊误治而产生的纠纷。医院的错误医疗行为导致仅患阑尾炎的患者病情加重,且引发感染最终死亡。作为代理律师,首先分析的是患者在哪一个医疗环节出了问题,即医疗行为的重大过错是因哪个医院造成的,然后针对在该医院发生的医疗行为进行过错司法鉴定,准确定位,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其次,根据过错司法鉴定结果及医疗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费用来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比例,如何请求赔偿,赔偿多少,如何最大化的维护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最后,使医院负有赔偿义务的,不仅是因为有损害,还因为有过错,且过错与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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