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13888624337 杨律师
联系方式:13108689250 尹律师
Q Q邮箱:349457559@qq.com
律所网址:www.yncyls.com
律所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润城第一大道5幢21楼
昆明医疗纠纷律师分析医疗事故发生以后一般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www.yncyls.com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5日
昆明医疗纠纷律师分析医疗事故发生以后一般应该怎么处理?昆明医疗纠纷律师所表示,这里提到的医疗事故是经常发生的一种安全事故,发生医疗事故后,往往会对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如果医疗机构过错造成的,医疗机构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那么一般发生医疗事故会怎样处理?我们医疗纠纷律师所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疗纠纷律师介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医疗纠纷律师还介绍,其中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医疗纠纷律师提到的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纠纷律师还提到,其中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通过昆明医疗纠纷律师所的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进行积极治疗,减少损害后果的发生,满并且层层上报,直至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且对病历等材料进行封存。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我们医疗纠纷律师所进行咨询。
相关产品
相关文章
- 昆明医疗纠纷律师解析在医疗事故中死亡是否算是工伤2021年07月01日
- 请问昆明医疗纠纷律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于常见的医疗纠纷吗2021年06月25日
- 昆明医疗纠纷律师分析医疗事故发生后是否只能通过打官司来解决2021年06月24日
- 昆明医疗纠纷律师解析医疗纠纷出现频率越来越高的原因之医护人员篇2021年06月21日
- 昆明医疗纠纷律师带您解析为何医疗纠纷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