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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昆明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医疗事故中怎样的情况医疗机构是免责的
来源:www.yncyls.com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9日
请问昆明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医疗事故中怎样的情况医疗机构是免责的?对此,昆明医疗纠纷律师所介绍道,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与其他侵权责任一样,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免除。由于医疗活动和医疗事故的特殊性,医疗事故责任的免除事由与一般的侵权责任免除事由并不相同。下列事由为免责事由:
医疗纠纷律师提到,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通常是由于患者病情特殊或者病员体质特殊引起的。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具备医疗纠纷律师总结的这两个特征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构成医疗意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要介绍的还有就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一种医疗意外。发生意外的原因,就是医疗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对所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无法预料,或已经预料到了但是没有办法进行防范。医疗纠纷律师觉得,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还介绍,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在输血中造成感染,如果医疗机构有过错,则为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没有过错而造成的输血感染,引起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纠纷律师要介绍还有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医疗人员对病员诊疗护理,必须得到病员及其家属的配合。
昆明医疗纠纷律师所还提到,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如果是由于病员及其家属的原因延误治疗,出现人身损害后果,说明受害病员一方在主观上有过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于病员及其家属延误治疗造成的,就证明对损害的发生,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则医疗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纠纷律师所表示,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构成损害事故的原因之一, 医护人员也具有医疗过失时,构成混合过错,应依过错程度由双方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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