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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疗纠纷律师带您分医疗事故中哪些行为属于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昆明医疗纠纷律师所提到,我们经常会在社会新闻中听到医疗事故引起的医闹行为,在实践中对于一些医疗事故是可能会涉嫌犯罪的。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关于严重不负责任医疗行为包括哪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我们医疗纠纷律师所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严重不负责任医疗行为包括哪些?医疗纠纷律师介绍道,医疗事故案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医疗纠纷律师总结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一定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医疗纠纷律师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纠纷律师也提到,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我们昆明医疗纠纷律师所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严重不负责任医疗行为具体的规定如上。欢迎到我们医疗纠纷律师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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