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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疗纠纷律师团队为您解读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究竟哪里不同?昆明医疗纠纷律师知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中,或多或少会碰到一些不如意的问题。不过对于大家来说遇到医疗事故很不幸也会是非常难过的,因为这毕竟事关人命。那么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什么?阅读完以下医疗纠纷律师团队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什么?医疗纠纷律师介绍,首先是加害人不同。因为,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医疗纠纷律师知道,尽管《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但这个“人身”与医疗损害侵害患者的“人身”,乃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的“人身”,绝不是同一个概念。前一个的“人身”损害不过是后两个“人身”损害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是医疗损害的一种类型。
医疗纠纷律师还介绍,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医疗纠纷律师提到,医疗损害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事故,是“属”概念,二者构成“真包含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是一种医疗损害,与医疗损害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内在的联系,不应当将它们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应该认为它们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
那么您知道发生医疗事故怎么私了吗?医疗纠纷律师介绍道,私了,在法律上称为“和解”,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过去,出现了医患纠纷,医院与患者或其家属通过协商,更后达成了某种协议,写一个“协议书”,纠纷就“私了”了。现在“私了”的方式已经变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院要在“私了”后的7日内,将私了的情况及协议书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审核并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医疗纠纷律师也知道,通常在人们的观念中,签署了“协议书”,矛盾就“私了”了。但在现实中,却常有“私了”后患方以协议书为某种依据去起诉医院的事件,而这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只是由于医院在协议书上对一些医疗行为不当已经自认,而使医院在法院审理中处于被动。耐人寻味的是,私了后只有患方再告医院者,却未见医院告患方者。
但是,医疗纠纷律师要提醒您,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若不存在差错或根本就没有医疗事故,医院就不应该进行协商解决,也就不存在认定医疗事故的原因、事故等级及赔偿责任,以防受人以柄。而医疗纠纷律师也表示,法院从来没有剥夺医院起诉的权利。
以上就是昆明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的更新的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什么相关内容。综上,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和加害人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医疗纠纷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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